近日,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和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该政策从今年3月1日实施。
通知称,为更好地服务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引进工作,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高层次人才资源落户首府,对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进行调整。
一、 适用对象
(一)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认定的I、II、III类人才。
(二)经南宁市认定的A、B、C、D、E类高层次人才。
二、 贷款额度
(一)对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认定的Ⅰ、Ⅱ、Ⅲ类人才,在服务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及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及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分别调整至我中心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2倍、1.5倍。
(二)对经南宁市认定的A、B、C、D、E类高层次人才,在有效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及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分别调整为:A、B类人才调整至我中心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C类人才调整至我中心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D、E类人才调整至我中心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
三、 住房套数、贷款次数认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指申请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所辖城区内拥有的住房套数,具体以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数据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和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准,中心通过有关渠道核实。
四、其他条件
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认定的I、II、III类人才和南宁市认定的A、B、C、D、E类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应在我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提供的商品房期房、单位房《不动产预告登记》、商品房现房和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上登载时间在2022年3月1日之前的,按调整前的政策执行。
信息来源: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编:慕容双